王才亮:拆迁血案的处理更需公正

2013年02月17日08:5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王才亮专栏    

  近年来,因为拆迁而引起的流血事件频繁发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颇大。这种案件的处理,社会必然充分关注。多年来凡是政府组织强拆致被拆迁人死亡的案件尚无政府官员被判实刑的状况在中共十八大以后有了突破。2月6日,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对于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云南巧家县强拆致死被拆迁人丁发朝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老店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犯滥用职权罪,判刑五年。原副镇长沈旺琨、镇原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陈大云,也因此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镇原纪委书记肖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月16日《潇湘晨报》)

  作为一直关心这个血拆案件的学者与执业律师,本人在肯定这一突破的同时,不能不质疑这个判决的公正性。从一审判决书的表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是镇党委、政府组织了这个将公民房屋作为违法建筑拆除的行动。十分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授权镇一级党委、政府有这样的职权。无论是否导致人员伤亡,这样的拆违活动都不仅仅是滥用职权,而首先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这类案件发生后,往往没有追究违法拆除他人房屋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

  其次,法医鉴定表明,丁发朝系软质钝器作用或有衬垫物条件与硬质物体接触作用于腰背部致胰腺损伤出血死亡。很显然这是一个伤害致死的后果,其伤害行为在丁被人从家里强制塞进汽车后备厢的过程中。判决认定,“陈等人就强行采用拖、拉、抬、提等方式,将丁发朝塞入镇政府用车的后备厢。在此过程中,丁发朝身体多次坠地”。显然,这种“拖、拉、抬、提等方式”是对其暴力方式的温柔的说法,掩盖不了这些暴力致丁发朝胰腺损伤出血死亡的事实,应当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处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巧家强拆致死案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对其判决存在质疑是必然结果。透过该案看全国,由于土地财政的大格局没有变化,拆迁仍然是社会矛盾的热点之一。对于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推动强拆引起血案,中央层面十分重视,曾下发多个文件加以制止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缺少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其原因之一。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直到死刑的严厉处罚。然而,我一直深为忧虑的是在拆迁引起的血案处理中,刑法的适用往往存在严重的偏差。强拆者致被拆迁人死伤,多半时候是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本案在当地发生爆炸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责任人也是就轻定罪量刑只判5年!而国内2012年对于被拆迁人抵抗强拆致强拆者死亡的两起案件都被判死刑,违法强拆的客观事实却被忽略不提。刑法对于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面前变得十分虚弱,以致刑罚因人而异而畸轻畸重,法律的公正何在?但愿该案的二审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使这个典型案件有一个正确的结果。

  (作者系北京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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